




| 责任条款 | ||
| 来源:本站原创 时间:2009-2-24 15:42:17 点击: | ||
| 1、家政服务经营责任保险责任: 在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,因过失行为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,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。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、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、律师费、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(以下统称为“法律费用”),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,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。 意外事故: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,包括火灾和爆炸。 2、家政服务员人身意外险保险责任: 1).家政服务人员身故保险金: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伤害,给付等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。(包括雇主对家政人员造成的伤害) 2).家政服务员残疾保障金:因意外导致残疾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》予以给付。(包括雇主对家政人员造成的伤害) 3).家政服务人员烧烫伤保障金: 3、家政服务人员意外医疗险保险责任: 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医疗时本公司对于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90%给予赔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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